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朱滔赫 即 朱躍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