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45號
聲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邑企業有限公司、 耿永年 、 李進財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優邑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何沛濬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本票記載「逾期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週年百分之十六計付利息」,上開遲延日應為到期日之翌日,聲請人應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