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45號

聲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邑企業有限公司耿永年李進財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優邑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何沛濬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本票記載「逾期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週年百分之十六計付利息」,上開遲延日應為到期日之翌日,聲請人應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