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3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31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蔡懷德 債務人李 昶叡 債務人 李宜秦 法定代理人 黃義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案外人 李崇麒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103年4月15日歿)
(一)緣案外人 李崧輔 原名 李信賢 前就讀東海高中時,邀同案外人李崇麒、黃義平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
2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56,192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案外人李崧輔原名李信賢於98年3月1日(應還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23,99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案外人李崇麒、黃義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惟查案外人李崇麒前於103年4月15日死亡,且依新北地院函覆顯示其合法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爰相對人 李昶叡 (即被繼承人李崇麒之繼承人)、李宜秦(即被繼承人李崇麒之繼承人)對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李崇麒所擔保之債務,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崇麒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53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宜秦、李│自民國98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4.55%│││23994│昶叡│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宜秦、李│自民國98年3│至民國98年6│依上開利率百分│││23994│昶叡│月2日起│月1日止│之十計算違約金│││元│├──────┼──────┼───────┤││││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月2日起││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