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760號債權人 陳瑞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冠中林俊欽張惠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陳瑞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邱冠中、林俊欽、張惠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本件係依據本票票據關係請求,故請撤回對張惠禎之請求(張惠禎非系爭票號TH0000000號本票共同發票人)。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