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81號聲請人元易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孫國慧┌─────────────────────────────────────┐│附表:98年度除字第3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科模實業有│台灣中小企│97年11月6日│46,253元│0000000││││限公司蘇│業銀行新莊│││││││正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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