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瑞林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瑞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按數罪併罰案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係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應立於兼顧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與法秩序理念即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內部界限之前提,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等情狀,考量行為人之個人特質及刑罰效果,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足達到矯治教化之目的,同時緩和宣告刑獨立存在之嚴苛。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之4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性質相同,屬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編號4、6分別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雖屬與毒品有關之犯罪,但與前開犯罪之犯罪類型不同,各具獨立性,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8年3月至
9月間,是斟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情狀,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2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6年5月),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3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
4、5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加計編號6之罪宣告刑,總和為有期徒刑5年11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年3月20日│108年6月2日│108年6月4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429、│108年度毒偵字第429、│108年度毒偵字第429、││││773號(聲請書漏載,逕予│773號(聲請書漏載,逕予│773號(聲請書漏載,逕予││││更正)│更正)│更正)│├────┼────┼────────────┼────────────┼────────────┤││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84、773號│108年度訴字第584、773號│108年度訴字第584、773號││事││(聲請書漏載,逕予更正)│(聲請書漏載,逕予更正)│(聲請書漏載,逕予更正)││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9日│108年11月29日│108年11月29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584、773號│108年度訴字第584、773號│108年度訴字第584、773號││判││(聲請書漏載,逕予更正)│(聲請書漏載,逕予更正)│(聲請書漏載,逕予更正)││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23日│108年12月23日│108年1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42號│年度執字第242號│年度執字第242號│││②編號1至3號已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3號已定應執行│②編號1至3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十公克以上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28日起至108年│108年6月30日│108年8月初某日起至108│││6月30日止││年9月3日止(聲請書誤載│││││為109年9月3日,逕予更│││││正)│├────┬────┼────────────┼────────────┼────────────┤││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案號│108年度毒偵字第894、│108年度毒偵字第894、│108年度偵字第6006、7159││││1536號(聲請書漏載,逕予│1536號(聲請書漏載,逕予│、7973號(聲請書漏載,逕││││更正)│更正)│予更正)│├────┼────┼────────────┼────────────┼────────────┤│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7號│109年度訴字第47號│109年度訴字第1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3月3日│109年3月3日│109年8月1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7號│109年度訴字第47號│109年度訴字第129號││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31日│109年3月31日│109年8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年度執字第1198號│年度執字第1198號│度執字第3419號│││②編號4、5號已定應執行│②編號4、5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