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許崇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7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11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鄧文琦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1782000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08NX-0000000-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