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原附民字第5號原告 蔡軒羿 住臺北市○○區○○里00鄰○○街000巷00號0樓被告 林志鴻 法定代理人 朱玉花
林政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8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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