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08號
聲請人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乙○○
兒童甲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對人乙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5月24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為兒童甲之母,乙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遭警方以疑似毒品現行犯帶回偵訊,甲生父已入監,外祖父過世,外祖母現住於安養院,聲請人於113年11月22日將甲緊急安置,獲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114年2月24日,甲之父母均無明確照顧計畫,114年1月雖尋得甲生父親屬之照顧資源,惟尚需評估親屬是否為適當之照顧者,為確保甲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代號與姓名對照表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3年度護字第942號民事裁定無訛,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對甲延長安置之意見,惟未獲其回應,有114年2月6日電話記錄可佐。本院審酌尚需評估甲照顧親屬之適任性,依甲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