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8號聲請人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勝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抄錄最新之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二、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記事)。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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