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9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周麗玲
一、債務人周麗玲、李政儀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周麗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參仟柒佰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參仟零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萬零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