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6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芳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盛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5,556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0.8%加週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即目前適用利率為週年利率8.5%),暨自111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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