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7號原告 張坤池 被告 王耀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07,239元。
原告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9元,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承租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本件土地)約200坪,到目前為止,已經積欠租金新臺幣(下同)56,000元,以及電費、自來水費等而請求賠償,並終止契約,請求回復原狀,返還土地等語。
經查,本件土地民國110年1月每平方公尺的公告現值是2,800元,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的價額是1,851,239元【計算式:(200÷0.3025)×2,800元/㎡≒1,851,239.66元,元以下捨去】,加計請求給付的租金56,000元,本件訴訟標的的價額應該核定為1,907,239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的價額是1,907,239元,應該徵收的第一審裁判費是19,909元,原告起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主文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該按照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並且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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