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數位圖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二、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三、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侯志融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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