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原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張吳月涼
張婉慧 張淑慧 張佳慧 張家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偉 律師被告 陳靈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陳宏璋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