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7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781號
原   告 鈞大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訴訟代理人  游靜如
被   告  王孝裕
       王友詮
      王梃霳
       王雅華
      王 蘇阿雪
       王友村
       王友強
       王雅文
       王雅卿
前 列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4,630元。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337萬3,505元(計算式:請求分割土地面積93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萬5,097元×原告應有部分
1/4=337萬3,5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3萬4,462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4,630元外,尚應補繳2萬
9,832元。又原告雖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權利移轉證
書指稱原告應有部分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3萬2,000元,惟上
開權利移轉證書乃係於民國104年1月間所發給,距原告起訴之
時點108年10月18日已4年9月,難認係原告應有部分土地之訴
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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