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15號原告 陳華開 被告 梁永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永全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二、被告梁永全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