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丑○○法定代理人丙○○兼法定代理人壬○○兼法定代理人辛○○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兼法定代理人癸○○被告子○○被告己○○被告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因被告丑○○、瑾璇企業有限公司、丙○○、大象興業有限公司、壬○○、帕若有限公司、辛○○、大鵬股份有限公司、丁○○、戊○○、銳霆機電有限公司、癸○○、子○○、己○○、庚○○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上述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許純芳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