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90號聲請人 許朝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90號聲請人 許朝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