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241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錦松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3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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