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751號債權人傳宗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傳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達悟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債務人營業所位於新北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應駁回本件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