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7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77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欣昌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111年度桃簡字第235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001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乙○○係直播主甲○○之粉絲,因認遭甲○○騙取其金錢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戶籍地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恫嚇文字等內容予甲○○,致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理由
一、本院以下所引用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中,均未對於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而視為同意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本院復於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參,堪信真實。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基於單一恐嚇之犯意,於緊接之時間內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四、上訴駁回之理由:㈠原審本於同上見解,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0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之糾紛而生不滿,不思理性溝通或透過法律途徑解決,竟前揭方式恫嚇告訴人,所為當非可取,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前無犯罪紀錄之前科素行,暨衡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於警詢中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4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檢察官因告訴人聲請上訴,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具狀表示
被告多次恐嚇告訴人,且被告之恐嚇方式,刻意涉及女性最為憂慮之之居家、人身安全,造成告訴人不敢工作,對於告訴人危害甚烈,又被告得知受刑事偵查後,雖然稍有收斂,但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被告料想處遇輕微,遂又多次在告訴人直播現場,以暱稱上網,惡意貶損告訴人,顯見被告毫不反省,因而,原判決對被告從輕量刑,正落入被告犯罪算計,應加重其刑,被告故意表示明知告訴人住所,近日又持續騷擾告訴人,被告顯有繼續加害告訴人之虞,告訴人憂慮及此,夜難成眠,應以附條件缓刑等適當之處遇,制約被告行為,保障告訴人基本居家、人身安全等語,請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法之判決云云。惟按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度之內予以裁量,又未濫用其職權,所量之刑亦無違公平、比例、罪刑相當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者,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54號刑事判決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經查,原審量刑時,已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刑之量定已見前述,其所為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復無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客觀上不生量刑過輕之裁量權濫用。另是否為緩刑宣告,亦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原判決未諭知緩刑或附條件緩刑,自無不當,上訴意旨認原審應諭知附條件緩刑,自不可採。綜上,檢察官以量刑過輕等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陳映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賴瀅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
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卓爾潔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附表編號傳送時間恫嚇文字內容1111年3月18日下午3時7分許我不會去找妳放心(《括弧內為告訴人甲○○住處社區,詳卷》)2111年3月18日下午3時49分許妳這次色誘對像(象之誤)碰到了是妳惹不起的人.3111年3月18日晚間7時27分許給過妳機會.白天工作南崁妳也別想待了4111年3月18日晚間8時39分許會讓妳付出相對的代價.妳最好珍惜妳現在的臉蛋.四肢5111年3月18日晚間11時43分許有本事也把賴擋了.一定讓妳斷手斷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