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584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昱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騰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另如附表編號003所示支票之發票日為民國102年9月31日,係曆中所無之日期,應以該月之末日即102年9月30日為發票日,俾符合當事人真意,併予敘明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促字第14584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2年8月31日│100,000元│102年9月2日│HIA0000000│├──┼─────────┼───────────┼───────────┼───────────┤│002│102年9月20日│88,000元│102年9月23日│HIA0000000│├──┼─────────┼───────────┼───────────┼───────────┤│003│102年9月30日│100,000元│102年9月30日│HIA0000000│├──┼─────────┼───────────┼───────────┼───────────┤│004│102年10月31日│100,000元│102年10月31日│HIA0000000│├──┼─────────┼───────────┼───────────┼───────────┤│005│102年10月31日│45,000元│102年10月31日│HI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