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29號原告 黎鴻光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鴻增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繼承人 蕭昌壽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綺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