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月梅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關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064號(已執行完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緝字第144號(已執行完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依舉重明輕原則,並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明定民事裁定如有類此情形,亦得準用同法第232條規定,更正之,則刑事裁定文字,如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原審法院理當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備註欄,關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064號(已執行完畢)」之記載顯然有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開說明,更正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緝字第144號(已執行完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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