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學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5年度聲沒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HELLOKITTY」行動電話外殼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學揚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少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HELLOKITTY」行動電話外殼1件確屬仿冒商品,屬被告所有而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固有明文,然被告所為本案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於105年7月1日施行生效,並明確規定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於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增訂「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是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已全盤修正,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則依前開說明,本案應優先適用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上開商標法關於沒收之部分,即已不再適用,合先敘明。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案件情節輕微而以104年度少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HELLOKITTY」行動電話外殼為被告於103年8、9月間自淘寶網購得,業據其於偵查中供承無訛,自屬被告所有之物,且用於供犯罪使用,此觀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即明,而扣案之「HELLOKITTY」行動電話外殼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萬國法律事務所鑑定後認:「商品本體粗糙,欠缺由正品應有之標示,判斷為仿冒品」,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委任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在卷可稽,堪認前開物品確屬被告犯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所用之物,依105年7月1日施行之現行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沒收,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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