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救字第1號聲請人 林秦慧 即 林鏸鏸 以上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979號與債務人 王治豪 間支付命令之聲請費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從而,當事人如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則不應准予。
二、按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救助之案件即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979號之聲請人對債務人王治豪聲請支付命令之案件,查該案因未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專屬管轄之規定而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從而,本件聲請救助之案件即屬前開條文中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從准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之規定,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