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益宏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吳益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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