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86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9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1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榮宏
書記官 陳淑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九點五一五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淑芬
法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