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婚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再字第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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