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 吳育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瑞彬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及地籍圖謄本。
二、提出占用系爭土地之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資料均不可遮掩)或房屋稅籍、門牌號碼資料。
三、約略估算並陳報該房屋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並略估算拆除費用多少?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涉適用通常或簡易程序)。
四、提出遭占用系爭土地之地上物現況照片圖(彩色版)。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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