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9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9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2年度基簡字第989號原告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訴訟代理人 李若熙 被告 王妤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元。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於每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就本判決第一項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元、就本判決第二項以到期金額之全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43,000元;㈡被告應自112年12月起至114年2月28日止,於每月給付原告10,125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款405,000元,雙方約定被告應自110年11月30日至114年2月28日每月分期給付10,125元,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經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
為此,謹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款,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43,000元。㈡被告應自112年12月起至114年2月28日止,於每月給付原告10,125元。
四、被告答辯: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五、本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切結書(下稱系爭切結書)、被告與原告之LINE對話紀錄等件為證,經核無訛;兼之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民法第478條、第315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既已提出系爭切結書及前述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之利己事實,則其現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已屆期之243,000元,即有理由;至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以前,就本件履行期尚未屆至者,即「被告應自112年12月起至114年2月28日止,於每月給付原告10,125元」之部分,一併起訴而為請求,核其性質,係屬「將來給付之訴」;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而本件被告就「屆期債務」既已拒絕履行(分文未償),則其日後會否按時履行,客觀上自屬可疑,準此,原告就本件履行期尚未屆至者,應有一併預先起訴請求之必要,從而,原告依其主張,提起本件現在給付之訴(即已屆期部分),併為上開將來給付訴訟之請求(即「被告應自112年12月起至114年2月28止,於每月5日給付原告10,125元」之部分),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0,000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由被告負擔。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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