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7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與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