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號抗告人統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進 抗告人與相對人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參照;次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係對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