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職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職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乙○○
戊○○共同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被告己○○
丁○○丙○○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張凱輝 律師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告等背信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九日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七號判決書理由欄第二頁背面第十行、第十五行、第三頁第九行,記載「祭祀公業 郭乾元 」,係「祭祀公業 鄭乾元 」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特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十三年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意旨以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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