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字第2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前,即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另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四年度嘉簡字第九六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