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
2日,以95年度訴字第8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嗣因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本院於96年8月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84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217號核准假釋在案,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5月6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