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03號原告恆豐電料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憲章 被告辰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旭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萬2,15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2萬2,150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