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0號
原 告 達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秋丹
訴訟代理人 李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禮驅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票
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42,196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