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銘宗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銘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銘宗前因強盜等,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及八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一年六月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0六二七0號核准假釋(刑後尚須執行槍砲罰金新臺幣三十萬元、易服勞役一百八十日),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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