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49號
原   告 郭世芳
訴訟代理人 郭啟貞
被   告 郭美珍
訴訟代理人 張金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月16 日所
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
被告陸佰元負擔,其餘肆佰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參仟元,由被告負擔柒仟捌佰元,其餘
伍仟貳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費用應包含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及複
丈費12,000元。而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及一部敗訴,故全
部訴訟費用共13,000元,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應以上開訴
訟費用總額,按原判決所酌定之比例計算。因此,本件被告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應7,800 元,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則
為5,200 元。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