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簡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簡字第531號原告 蔡濬宇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 律師被告 連文竹 即連紀麻辣鍋追加被告 周美玲 即六今鍋物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查,原告聲明原係請求被告連文竹給付192,271元,嗣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具狀變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連文竹給付156,655元、第2項請求被告周美玲給付58,366元,合計為215,021元(156,655+58,366=215,021),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15,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原告僅繳納2,100元,尚欠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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