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號

上訴人 陳立崇 (即 余金土余緄太余雅琪余惠田 、蕭

陳建勲(即 余宗仁 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良元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

法官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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