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4號
上訴人 陳立崇 (即 余金土 、 余緄太 、 余雅琪 、 余惠田 、蕭
陳建勲(即 余宗仁 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良元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蔣志宗
法官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