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897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莊瑄環 債務人 林欽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逾期手續費。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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