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給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給付逾期
手續費新臺幣陸佰元。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