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287號
原 告 陳曄
沈夏香
被 告 國苑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西楚
陳怡君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
梁瑞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
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
,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
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僅請求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遲
延利息,嗣於民國106年8月8日為請求金額之追加,追加
後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有民事追加聲明狀可稽(見本院
卷第74頁)。是原告之請求已逾50萬元,又不屬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2項所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原告並請求適用
民事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依上揭說明,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
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