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29號
原告 李家宏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