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6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宏禾營造有限公司
上訴人即原
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蕭炎宏
上訴人
即原告蕭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慶樺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42,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卓博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