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4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加重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罪日期│95.7.15││├──────────┼────────────┼────────────┤│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5703號││├───┬──────┼────────────┼────────────┤│最後│法院│中高分院│││├──────┼────────────┼────────────┤││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5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4.25││├───┼──────┼────────────┼────────────┤│確定│法院│中高分院│││├──────┼────────────┼────────────┤││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526號│││├──────┼────────────┼────────────┤│判決│確定日期│96.04.25││├───┴──────┼────────────┼────────────┤│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第2條第1項第3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台中地檢96年執字第70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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