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繼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繼字第360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陳玉鳯
陳玉崑 法定代理人 楊佳蓉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 陳基全 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死亡,聲請人分別為被繼承人之長、次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等情,有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聲請人戶籍謄本附卷可憑,堪信為真實。然被繼承人之三女 林佑慈 已於108年11月27日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且經本院以108年度繼字第343號准為公示催告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核無訛。是依前揭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已因被繼承人之其他繼承人林佑慈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而視為聲請人亦已陳報,從而,聲請人再為陳報遺產清冊,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邱仲騏